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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5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59號

聲請人
孫思照即時報數位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時報數位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孫思照(男,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統一證號為Z000000000 )為時報數位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時報數位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時報數位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11月30日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呈送監察人、董事會及股東會承認,且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孫思照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孫思照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同意書、董事會議事錄、簿冊管理明細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審司司字第4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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