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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61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61號

聲請人
眾景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乙○○

        丙○○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良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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