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61號
- 聲請人
- 眾景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聲請人
- 乙○○
丙○○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良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61號
丙○○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良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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