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建字第1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建字第162號
- 原告
- 慶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維昌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叁仟零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