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深圳市月朗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吳紹貴律師
- 代理人
- 蘇志淵律師
- 相對人
- 伊士成綠纖維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仲裁認可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伊士成纖維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伊士成綠纖維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