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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號

仲裁認可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2號

聲請人
深圳市月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相對人
伊士成綠纖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仲裁認可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伊士成纖維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伊士成綠纖維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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