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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蔡和憲

  • 當事人
    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153號原   告 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被   告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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