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2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273號
- 原告
- 浩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 被告
- 絕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以浩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騰公司)、甲○○為原告,訴之聲明卻僅請求確認浩騰公司與被告絕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妙絕公司)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請原告確定本件起訴之原告。
二、原告應陳報浩騰公司之正確名稱?
三、原告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係單純否認董事之身分關係,而非關報酬給付或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之請求,堪認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若兩名原告均訴請確認,各原告應分別繳納新臺幣3,000元。
四、原告應提出原告浩騰公司、被告妙絕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各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