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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496號

返還主機設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496號

原告
馬來西亞商綠馳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主機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帳面價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49,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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