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4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496號
- 原告
- 馬來西亞商綠馳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純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主機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帳面價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49,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