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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31號

原告
寅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31,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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