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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蔡和憲

  • 當事人
    賀來喜企業社有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59號原   告 賀來喜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有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2,2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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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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