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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96號

原告
龍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鑫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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