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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68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687號

原告
捷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光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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