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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78號

原告
正瀚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18,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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