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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2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
大清藥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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