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29號
- 原告
- 台灣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富崴飼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營業所雖在雲林縣褒忠鄉○○路171 巷14號1 樓,惟兩造約定被告應將商品運送至原告原營業處所「臺北市○○○路○ 段129 號2 樓之1 」或原告指定送貨地點「臺北縣五股鄉○○路○ 段98巷10之5 號」,上開地點即債務履行地,故本院有管轄權,並提出出貨單為證。惟查,依原告所提出貨單所載送貨地址俱為「臺北縣五股鄉○○路○段98巷10之5 號」,並無「臺北市○○○路○ 段129 號2 樓之1 」之約定,僅足認兩造定有上開債務履行地,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