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3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35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皇嚴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私法人之普通審判籍,依總事務所(主事務所)所在地定之。所謂總事務所,自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之合法總事務所而言(參照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0號判例意旨);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縣板橋市縣○○道○ 段221 號,有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