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872號
- 抗告人
- 乙○○
- 即原告
-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 年4月26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87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 年4月26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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