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9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95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昶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原名佰國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5年12月13日變更名稱為華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6年3 月30日變更名稱為昶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台北縣三重市○○○路256巷124號1樓,有其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