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
- 原告
- 世紀概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薇揚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嗣被告於99年3 月12日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同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3 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090 元,此項裁定已於99年5 月7 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第1 項規定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