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3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318號
- 原告
- 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121條、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附表編號1所示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四、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新台幣柒仟捌佰柒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