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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林麗真

  • 原告
    台灣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540號原   告 台灣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陸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零玖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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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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