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林麗真
- 原告台灣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540號原 告 台灣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陸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零玖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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