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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林麗真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台灣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達立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540號原   告 台灣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蘇志淵律師 被   告 達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27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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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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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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