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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陳婷玉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翁文進即盛宏企業行
  • 被告
    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599號原   告 翁文進即盛宏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告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世榕,嗣於本院審理中已變更為乙○○,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陳世榕對被告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因乙○○迄未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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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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