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599號
- 原告
- 翁文進即盛宏企業行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告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世榕,嗣於本院審理中已變更為乙○○,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陳世榕對被告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因乙○○迄未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