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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599號

原告
翁文進即盛宏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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