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1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71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