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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蔡和憲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723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1,76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三)提出系爭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全份」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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