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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3號

原告
美商美國新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朱光仁律師

        洪舒萍律師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708,860元,茲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1,34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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