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3號
- 原告
- 美商美國新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帥升律師
朱光仁律師
洪舒萍律師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708,860元,茲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1,34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