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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張松鈞羅郁婷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杰
訴訟代理人
蕭美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大三元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邱靜惠
訴訟代理人
鄭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俞律師
被上訴人
鎧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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