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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允菱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70號上 訴 人 允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技鼎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建字第270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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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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