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73號
- 上訴人
- 建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美妃
- 上訴人
- 海庚工程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沈麗華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王朝聖
- 34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58,8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