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25號

原告
菘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告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王龍寬律師

      魏潮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仟元,尚欠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