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2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朋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珠華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陽
- 訴訟代理人
- 張錦峰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三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蘇金碧
- 訴訟代理人
- 蘇勝明
蕭蒼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告即反訴原告確認何時收到本訴起訴狀繕本。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