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陞保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濟全
- 訴訟代理人
- 高奕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佩芳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慶京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文恭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思合律師
詹凱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嚴雋泰」之記載,應更正為「沈慶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