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16號
- 原告
- 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昇平
- 原告
- 証聲音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延榮
- 原告
- 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姿元
- 原告
- 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嘉琦
- 原告
- 何繼源
- 原告
- 周志華
- 原告
- 賴麗美
- 原告
- 章世和
- 原告
- 曾思銘
- 原告
- 賴晉楷
- 原告
- 葉一麟
- 原告
- 李銘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智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健彰
- 被告
-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忠
- 訴訟代理人
- 盧國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行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除原告李銘杰以外之其餘原告於採年金計費之使用報酬(如八大、年代、緯來),扣除節目音樂部分百分之五十後,為何剩餘百分之五十之分配比例以93年6月10日(即原證十三)分配金額之比例為依據,而非以請求年度(92年、93 年)上開電視台全部廣告音樂總檔次與原告個人檔次比例計算。
㈡原告李銘杰於年金計費之使用報酬,為何係採單曲計算方式,而非採取與其他原告相同之計算方式。
三、被告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91年至93年12月31日收取之使用報酬如何分配予各會員(請詳細說明分配方式及計算方式),並提出各次分配之收入及各會員受分配之金額。
㈡請提出使用報酬之分配方法全文(自91年迄今)。
㈢請說明92年八大及93年八大、年代、緯來使用貴會廣告音樂會員音樂著作之總檔次及各會員之各別檔次。
㈣請說明94年台視、中視、華視、民視、衛視、國家地理、三立、中天、八大、TVBS、TVBS-N、TVBS-G、緯來各電視台使用貴會會員之廣告音樂總檔次及各會員使用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