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3號

上訴人
陳順生

A Palma, CA 90623

吳嬋妙

A Palma, CA 90623

滿庭福養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仙妮蕾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智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總計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壹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捌仟叁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