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3號
- 上訴人
- 陳順生
A Palma, CA 90623
吳嬋妙
A Palma, CA 90623
滿庭福養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吉雄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仙妮蕾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智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總計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壹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捌仟叁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