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黃明發

  • 當事人
    賀來喜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15號聲 請 人 賀來喜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定標的價額。相對人陳稱其資產總額現為新臺幣(下同)1,048,292,936 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本件應徵程序費用5000元。茲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