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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6號

原告
許明仁
被告
超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強

      顏義寶

      林子又原名林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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