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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6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伊邁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六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1717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票並以98年度存字第106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之本息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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