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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請人
合興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玉秀
相對人
臺巨製衣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其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618號民事裁定而提供之提存物,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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