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合興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玉秀
- 相對人
- 臺巨製衣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其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618號民事裁定而提供之提存物,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