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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請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陳育駿
相對人
致悅國際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已對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529號清償借款案件提起再審之訴,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惟查,經本院查詢結果,相對人即債權人迄今尚未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529號清償債務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即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既尚未開始,聲請人即聲請停止執行,於法顯有未合,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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