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捷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