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1號
- 原告
- 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慧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許源、李映生、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忠仁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四十九萬九千一百九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五千七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