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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調解書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吳定亞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立馳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4號原   告 立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撤銷調解書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遵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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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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