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律師
被告
根源基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淑
被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娜
被告
正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美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潘玥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玖仟壹佰捌拾萬玖仟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伍拾玖萬捌仟玖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