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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9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張松鈞林玲玉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告
甲○○
被告
達美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 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即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此部份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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