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達美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 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即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此部份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