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鄧德倩
- 原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2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袁秀慧律師 複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按股東權為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與公司間發生之法律關係,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被告之股東權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之,即依原告於被告公司中所登記之出資額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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