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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匡偉

  • 當事人
    丙○○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3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被   告 戊○○ 丁○○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七九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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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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