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匡偉
- 當事人丙○○、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3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被 告 戊○○ 丁○○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七九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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