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橙果十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橙果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洸
- 被上訴人
- 大豐製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榮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0年二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豐製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0年二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一00年三月八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一00年三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處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