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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4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合科技有限公司(Convergence Technologies Ltd.) 、李漢強(STEVEN H. LEE ) 、李漢明(LEE HON MING, MICHAEL ) 、王偉礎(WONG WAI CHUA, JULIAN) 間因99年度訴字第154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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