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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4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嘉合科技有限公司(Convergence TechnologiesLtd.)
兼法定代理人
李漢強(STEV.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漢明(LEE .

       王偉礎(W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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