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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80號

上訴人
吳淑芬
上訴人
李秀鳳
上訴人
謝孟光
上訴人
洪慧如
上訴人
高文萱
上訴人
陳建良
上訴人
伍健興
上訴人
黃立名
上訴人
陳銘哲
上訴人
毛起鳳
上訴人
李淑貞
上訴人
陳進旺
上訴人
王再華
上訴人
王文祥
上訴人
孫秉中
上訴人
邱紹文
上訴人
武善祥
上訴人
黃淑貞
上訴人
李奇芳
上訴人
鄭智敏
上訴人
陳力本
上訴人
石錦富
上訴人
王淑惠
上訴人
丁清松
上訴人
蔡淑華
上訴人
吳岳忠
上訴人
吳俊昇
上訴人
楊熾國
上訴人
林柏丞
上訴人
張志強
上訴人
徐雅慧
上訴人
李永欽
上訴人
賴淑貞
上訴人
王毓翎
上訴人
林松
上訴人
林冠伍
上訴人
吳永達
上訴人
何家榛
上訴人
林怡佩
上訴人
劉淑寶
上訴人
周國彥
上訴人
李冬黎
上訴人
陳柏嘉
上訴人
吳敬堂
上訴人
黃立偉
上訴人
莫蓉
上訴人
黃世明
上訴人
徐振輝
上訴人
陳光智
上訴人
楊鴻銓
上訴人
余虹芬
上訴人
林芳億
上訴人
高偉書
上訴人
陳建全
上訴人
周正榮
上訴人
梁義村
上訴人
顏綉蓉
上訴人
李瑞麟
上訴人
高崇榮
上訴人
陳慶杰
上訴人
潘麗紅
上訴人
溫秋富
上訴人
姚純美
上訴人
黃正榮
上訴人
楊仁勇
上訴人
孫德璋
上訴人
劉繼誠
上訴人
黃俊賓
上訴人
石偉峰
上訴人
吳峻耀
上訴人
邱永良
上訴人
高栩
上訴人
黃金泰
上訴人
楊國梅
上訴人
梁晉嘉
上訴人
黃軍強
上訴人
彭銚富
上訴人
李文富
上訴人
賓崑龍
上訴人
江啟宗
上訴人
張志豪
上訴人
王有源
上訴人
范揚紹
上訴人
羅桂香
上訴人
張世昌
上訴人
莊勝宗
上訴人
劉宗吉
上訴人
謝玲玲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複代理人
王朝聖
被上訴人
英屬曼島商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倪菲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瀞心律師
複代理人
趙書郁律師
被上訴人
曾杭皆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
複代理人
賴勇全
被上訴人
凌鳳琴

      陳志明

      劉穎谷

      李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7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80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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